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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手续不全,可否认定为旷工吗?|案例研究

2023-05-09 05:57:45 来源: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资料图)

劳动者已发送了检查报告单并申请病假,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需办理事假请假手续,但劳动者按照事假请假后,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劳动者始终明确自己请假为病假,并附上诊断材料,此时若用人单位认为相关病假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劳动者补正,而不应直接予以拒绝,以上述方式认定劳动者属于请假未予批准进而认定劳动者旷工,明显不当,应当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律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记载的期限始于2018年6月1日。该合同同时载明律某基本工资为2050元。

2021年3月31日晚22时许,律某以微信向某实业公司处其主管工作人员告知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请病假,并发送了超声检查报告单,微信中该人员回复称“我给你先往上报一下”。

2021年4月1日起,律某未再实际到岗工作。2021年4月2日,某实业公司向律某邮寄《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载明律某4月1日、4月2日缺勤,要求律某签收书面警告记录,律某2021年4月3日签收该邮寄文件后又于2021年4月5日退回。

2021年4月6日,某实业公司向律某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律某自4月1日起缺勤5天,要求律某收到通知次日返岗,否则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律某在2021年4月7日签收。

2021年4月7日,某实业公司处工作人员王云在微信中告知律某4月1日至6日“走事假流程”,但律某在提出事假申请后,某实业公司均予以拒绝。

2021年4月12日,某实业公司再次向律某邮寄《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载明律某4月1日起缺勤,4月7日请病假,但手续不全,后律某改为请事假16天,但某实业公司未予批准,通知律某4月12日到某实业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律某2021年4月13日签收。

2021年4月26日,某实业公司向单位工会致《解除与律淑瑞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工会回函同意,2021年4月27日,某实业公司向律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律某不认可实业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257号裁决驳回了员工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给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04.02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29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给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04.02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三期女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时,应秉承谨慎原则,如女职工提交了医院检查报告单,并申请病假,如不符合公司的病假流程,公司应及时告知需要补正及未补正的违纪结果。在发出违纪警示后,员工仍拒绝补正的,可以参照规章制度作出处理。

提示劳动者如请假需完全履行单位申请流程和规定,如因提交假期申请不符合流程,应尽快按照员工手册或制度规定进行补正,如未及时补正,即便属于特殊员工,例如“三期女职工”或“工伤职工”,也不排除单位违纪警示以后,可以作出辞退。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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